粤民监〔2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试点单位:
为深入开展我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窗口服务单位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确保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探索并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范围:军休所、光荣院、军供站、优抚医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婚姻登记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民政办事办证大厅等12类民政基层单位。
第三条 评定办法采取百分制,从组织领导、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四条 组织领导方面(15分):
(一)成立行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挂帅,分工明确,每季度召开一次行风建设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4分)
(二)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措施有力。(3分)
(三)创建标准公布上墙,设有创建活动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3分)
(四)建立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责任明确,定期考核。(5分)
第五条 管理水平方面(35分):
(一)事务公开,分工明确,办事程序清楚,规章制度健全,认真实施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5分)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以身作则,务实创新,职工满意率90%以上。(5分)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职工行为规范及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5分)
(四)有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5分)
(五)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不断深化,无违纪违规事件发生。(5分)
(六)财务和后勤保障工作体系健全,账目按季公布上墙。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科技含量和人性化水平较高,保养良好,安全实用,运转正常,能满足群众的需要。(5分)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无事故隐患,无“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维护好本单位周边环境的治安、交通秩序和公共设施,门前车辆停放整齐,秩序良好。(3分)
(八)创建活动档案资料完备,管理规范。(2分)
第六条 服务质量方面(35分):
(一)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4分)
(二)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职工能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过硬。(5分)
(三)推广社会工作服务理念,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立社工服务流程和制度,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6分)
(四)职工挂牌上岗,仪表端庄,言行举止文明,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5分)
(五)实行公开承诺制,公开举报(监督)电话,设有意见簿或意见箱,做到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严格考核,奖罚兑现。(5分)
(六)开展优质服务系列创建活动,职工参与广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服务质量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5分)
(七)每年开展一次行风评议,不断改进工作,群众满意率90%以上,反映或发现问题的整改率95%以上。(5分)
第七条 服务环境方面(15分):
(一)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内外环境净化、绿化、美化。(5分)
(二)办公场所布置整洁、美观、明亮,单位整体环境整齐、优美、舒适。(5分)
(三)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卫生设施配套,有专人保洁管理,灭“四害”、“三废”处理达标。(5分)
第八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评定。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要组织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开展本辖区内示范单位评定工作。
第十条 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评定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统一申报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第十一条 在命名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时,省民政厅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要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体研究,严把审核关,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经审核后确定的名单在《广东民政》杂志和广东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由省民政厅发布命名决定、授予奖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由省民政厅示范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在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中向民政部推荐申报,经民政部纠风办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并命名。
第十三条 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发生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法律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
(四)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