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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妹妹”可否为妻?
撰写时间: 2008-02-1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扬州晚报

  日前,一对谢姓青年男女来到仪征市婚姻登记处,欲登记结婚。工作人员翻开户口簿一看,两人竟是“兄妹”关系。虽然当事人表示女方系从小被男方收养,两人结婚纯属自愿,但究竟是否该给两人发结婚证,工作人员犯了难。

  谢氏兄妹说,女方是父亲从外地领养回来的,但两人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手续、材料。两人的结婚申请是否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长期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广陵区婚姻登记处主任郑晓骏认为, 血亲分为“血缘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有血缘关系,而后者没有血缘关系。如果谢氏兄妹中有一人为领养,并能举证证明双方没有血缘关系,这种异父异母的“兄妹”可归为“拟制血亲”,虽然《婚姻法》中没有对“拟制血亲”能否结婚作出规定,但鉴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民政部门可以为他们登记。

  扬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茅庆援副处长也表示,扬州市婚姻登记至今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鉴于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登记结婚,如果谢氏兄妹想结为夫妻,必须先解除兄妹身份,即先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手续,那么女方的身份必须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可以直接做DNA鉴定。

  扬州市擎天柱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义伟认为,兄妹关系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因为女方被领养后已形成法律上拟制的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兄妹关系,拟制关系在前,这跟《婚姻法》中禁止性规定不相符——兄妹关系不能成为夫妻。而且,即使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也与伦理道德有悖。如果欲成为夫妻,须先解除领养关系,但是这会造成关系的混乱,使女方处于尴尬境地,所以他们并不提倡。

  成都无血缘关系兄妹成夫妻 

  据《成都商报》报道:2006年8月1日,新津县23岁的哥哥小赵(化名)和21岁的妹妹小玲(化名),终于领到了结婚证。同一个家庭的“兄妹”结婚,这在全国是第一次,民政部为此专门批示:他俩没有血缘关系,可以结婚。

  据悉,小赵的父亲和小玲的母亲10年前与各自的配偶离婚后走到了一起,这对“兄妹”后来互生爱慕之情。去年年底,小赵和小玲带着他们共同的户口簿来到新津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是第一次遇见这样的事:无血缘关系的“兄妹”能结婚吗?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处查阅了有关法规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后,明确答复市民政局,可以为这对“兄妹”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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