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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民政厅。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004年后,增设最低生活保障处、安置处和政策法规处,并理顺了民间组织管理局机构和编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省内组织的跨地、市社团、涉外社团及国务院委托本省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基金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全省基金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的基金会。 (五)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推动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和推动村务公开工作。 (十)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推行地名标准化,监督标准地名使用;管理地名档案。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际边界争议的调处。 (十二)负责指导婚姻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各级救助站、安置农场、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民政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外事、信访、督查等工作。 (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制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和省内组织的跨地、市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承担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 民间组织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登记管理一处、登记管理二处。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负责文秘、档案、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起草及法律的宣传教育;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和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广东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设想研究,起草重要材料;监督、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相关行政处罚听证;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负责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指导和管理厅直机关项目投资及政府采购。 (五)优抚处 负责组织和协调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评定革命烈士和进行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负责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安置处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七)救灾救济处 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查灾、核灾和上报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协调和指导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担省核事故应急隐藏与撤离安置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和健全慈善机构,协助做好慈善工作。 (八)最低生活保障处 拟定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起草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各地合理规范保障标准,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指导监督各市做好保障对象的确定及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低保对象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居)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十)区划地名处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推行地名标准化,监督标准地名使用;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省内市际边界争议的调处。 (十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和国家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廉政建设、党群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老龄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民政厅。主要职责: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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