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当前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政策不配套,规划引导不足。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社区建设是一样的,都离不开政府的倡导和推动,将其纳入有效管理。当前,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 现有社区民间组织尚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不合理,社区之间、社区组织之间发展不平衡,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社区民间组织仍处在设置不规范、规模小、效益低的状态,既缺乏系统规划,也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对此,多数街道、社区干部都迫切要求政府尽快研究出台适应社区基层组织操作的政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登记门槛高,管理体系不顺。目前,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管理中条块分割问题突出,社区民间组织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导致监管不力,甚至失管。就以小型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来说(一般2-3个工作人员管理照顾10多个婴幼儿),既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还要有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劳动局颁发的用工许可证、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对这些小型幼儿园来说,登记门槛高,证件繁多,涉及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同时还存在一些部门之间下发文件时各行其是,缺乏沟通和协调,结果在基层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政策交叉的矛盾,这样给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促进社区建设带来了诸多的限制和监督管理上的混乱。又如社区学生寄膳服务的单位,普遍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社区居委会作为主管单位,但社区居委会认为没有现行政策依据可对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认识不到位,法律规范缺位。目前,不少街道、社区居委会领导对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意义认识不足,有的认为社区民间组织“可有可无,难成规模”,有的认为其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缺位,只能“自生自灭”,有的社区民间组织缺乏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行为不够规范,在社区管理中产生负面影响。也有不少社区民间组织认为自身规模小,达不到依法登记条件,干脆就不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没有纳入街道或居委会的有效管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我市社区民间组织主要以文化、教育、娱乐类偏多。这些社区民间组织因为没有合法身份,其活动得不到社会认可,发挥作用受到限制,社会效益不明显。 四、对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必须充分认识社区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社区民间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在新时期,社区建设与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密切相关,互为依托,是建设和谐社区的综合性工程。社区建设工作中,涉及发展社区民主、推进社区工作专业化、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而社区民间组织可以发挥其贴近基层、贴近居民、贴近实际的优势,成为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载体,并以其灵活的体制和多方位的服务形式,多种渠道整合社区资源,有效承接政府部分职能的转移,促进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工作格局的形成。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推进社区民间组织培肓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协调,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使社区民间组织获得长足发展的机会,把社区民间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在基层建设中的帮手,成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必须加紧制定政策规章,加快构建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从调查情况看, 目前在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社区民间组织方面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特别是存在着政出多门、部门利益、条块分割和“管得着的看不着,看得着的管不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有效管理。根据社区民间组织是生存于社区,活动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的特点,按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管理,显然是不现实,也是难以操作的,如果大量的社区民间组织没有进行登记和管理,则处于无序和失管状态。对此,我们认为应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种类、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管理: 1、对具有企业性质或以营利为目的个体经营户属于营利性质的这一类组织,则按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和管理。 2、对在本社区范围内活动,服务于本社区居民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各类协会、义工会和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等服务组织),我们建议不要纳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范围。将这些在本社区从事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权落实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根据辖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制订社区民间组织发展规划,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然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和实施管理,明确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代表实施监督,将社区民间组织管理重心下移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体作用。这样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法也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是引导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民主、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是加快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民政部或省厅制定出台《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办法》。 3、对跨社区的公益服务性民间组织,纳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范围。建议民政部或省厅制定出台《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解决好降低登记门槛和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的问题。对此,我们有四点建议:一是将登记的条件降低为有规范的名称和明确的业务范围;有适合的活动场地;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以及章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三是明确登记机关是各区、县民政部门。四是尽快解决区、县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问题。 通过以上分类规范管理,既能解决登记前置审查和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又便于登记后的日常管理,同时也可以减少社区民间服务组织的运行成本,有利于社区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建设和谐社区。 (汕头市民政局供稿)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