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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揭阳开展汕揭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撰写时间: 2008-06-0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汕揭两市有关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中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通知》(粤民区〔2008〕10号)和汕揭两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联合开展“汕揭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开展“汕揭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有效措施,也是汕揭两市市委、市政府开展“平安汕头”、“平安揭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汕揭边界有关县(市、区)民政局要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汕揭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巩固勘界工作成果,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维护边界地区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汕揭平安边界”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干部依法管界、群众自觉守界,界线走向清晰、界桩位置清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百姓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稳定,不发生因边界纠纷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汕揭边界地区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平安边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协助和配合综治等有关部门,把“汕揭平安边界”建设作为创新界线管理工作的新载体,抓实抓好。要把创建“汕揭平安边界”与建设“平安汕头”、“平安揭阳”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实践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汕揭平安边界”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把建设平安边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情况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纳入民政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并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等紧密挂钩。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汕揭边界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汕揭线联合检查工作,深入边界附近乡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边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擅自移动界桩、毁坏界桩、破坏界线实地走向位置的违法行为。要通过宣传和加强行政执法等方式,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调动群众参与“汕揭平安边界”建设的积极性。要深入开展边界地区睦邻友好、团结互助的群众性活动,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构建汕揭边界地区的和谐环境。
  四、健全联检制度,强化界线管理
  汕揭边界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健全联检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确保界线走向位置清晰和界桩完好无缺,消除界线争议隐患。要加强界线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关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两市人民政府签署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和两市民政局签订的界线管理维护协议,建立界线签约委托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做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确保界线走向位置清晰和界桩完好无损。要充分发挥勘界档案和界线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及时将有关的界线管理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五、创新工作机制,调处边界纠纷
  调处边界纠纷、建设平安边界、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中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通知》(粤民区〔2008〕10号)精神,不断改进方法,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界线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边界状况的动态控制能力和水平。
  1、要建立健全边界联谊互访制度。界线毗邻双方要于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定期到毗邻方开展边界联谊互访活动,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加深彼此情谊。通过互访,共同讨论、研究前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查找双方存在的问题,加强边界监管,促进今后工作的开展;通过互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及时处理边界纠纷,化解边界矛盾,防止误会加深,影响双边关系。联谊互访活动应由双方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参加,防止走过场。
  2、要建立健全边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界线毗邻双方要深入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边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全面掌握边界地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予以高度警惕,及时列入边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日程。定期召开边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上报。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边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责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及时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最大限度地把边界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要建立健全边界矛盾纠纷情况通报制度和协调处理制度。对突发的重大边界矛盾纠纷,除要迅速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外,还要主动联系毗邻民政部门,及时将突发的重大边界矛盾纠纷通报给对方,与毗邻方民政部门协商具体解决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被通报一方要密切配合,协同处理。
  4、要建立健全边界矛盾纠纷的应急处理机制和边界联席会议制度。对发生的各种行政区域边界矛盾纠纷,要适时启动边界矛盾纠纷的应急调处预案,正确区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和资源权属纠纷问题,提供相关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对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边界争议,按照以下处理程序:第一,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控制事态发展,稳定争议地区局势;第二,实地认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民政部门能够认定一致的,由双方认定;争议双方认定不一致的,请上级民政部门予以确认;第三,形成认定记录。第四,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对因边界资源权属管理不清引起的边界矛盾纠纷,按照以下处理程序:第一,提请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民政部门协助认定纠纷地区的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提供界线勘定有关档案资料;第三,配合相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同时,要及时协调召开有双方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边界联席会议,并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目标,依法调解,果断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平安和谐。对重大边界矛盾突发事件,务必请当地党政领导亲临一线,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双边共建、专题开展”的原则,对“汕揭平安边界”建设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两市民政局将定期举办平安边界建设经验交流会等活动。要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络员制度,实现及时联络、快速反应,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两市民政局。毗邻双方县(市、区)民政局要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建立定期互访制度,定期召开平安边界建设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汕揭平安边界”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联合向两市民政局书面报告“汕揭平安边界”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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