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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与社会建设关系刍议
撰写时间: 2008-08-01 文章作者: 司爱平 文章来源: 江苏法制报

  广义的社会建设,是指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在内的统一体。社会学层面的社会建设,则专指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相并列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即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营造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民政工作的主要内容都属于社会建设的范畴,民政工作的质量影响着社会建设的成效。尤其是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以来,民政工作所承担的社会建设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民政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其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民政”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民政”一词最早见于《西汉会要》和《东汉会要》(南宋徐天麟编撰)。该书将两汉的典章制度分为15个门类,民政为其中之一。民政门类中包括有户口、风俗、傅籍、更役等二十六项事务。这些社会事务,可以上溯很远。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前期即已出现“民政事务”的萌芽。如舜摄政时期,就有开辟地域、疏通河道的内容。到两汉时期,“民政”成为政府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域限。因此,“民政”是从奴隶社会的教民、管民开始产生、演变,到封建社会,经长期的发展而形成的,是国家掌管人丁户口、派役、迁徙、荒政,管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崇戒风尚职能的载体。

  民政部门在新中国初期,原名内务部。在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上,谢觉哉部长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建国初期,其工作的重点为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其后,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几经调整,初步定型为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几个方面。陈毅元帅在全国第十次民政工作会议上将民政工作宗旨界定为“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民政部。1988年7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确认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2002年5月,江泽民总书记在接见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时强调,民政工作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在2006年11月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说:“如果说民政工作它的重要来讲,其实做总理的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

  从上述对民政工作历史的简要回顾可以看出,“民政”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始终是一个客观的历史存在。但只有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民当家作主以后,“民政”才从过去封建社会的“役民之政”转变为现在的“为民之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社会生产、社会管理的分工越来越精细,“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职能范围逐步稳定。在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民政部基本职能一直没有改变,“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有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改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促进国防建设、移风易俗、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功能没有改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政部门通过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要求民政工作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建设任务

  民政工作的目标取向总是随着社会建设的时代主题而转变,在建国初期,民政工作主要是社会救济和政权建设;在改革开放初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基层政权的巩固,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又有了新的要求。民政工作的宗旨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因此,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是指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行动纲领,其中多处直接提到民政工作。概括起来,民政工作直接与和谐社会相关的有以下六个方面:

  关于民生民权方面: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基本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这些阐述,要求民政部门把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作为确保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好地承担起来。
关于基层民主方面: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我国的民主政治是从基层起步。民政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于公平正义方面: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得到切实维护。民政工作的许多方面都是从事社会物质产品的二次分配,直接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

  关于公共服务方面: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对公共服务的强化和重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关于诚信友爱方面: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发展慈善事业;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诚信、爱心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润滑剂”。民政工作要注重激发起社会公民的诚信和爱心,激发起社会公众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和热情。

  关于管理秩序方面:培育扶持、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程度,规范行业行为;推行政事分开,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规范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规范地名及边界管理;推行绿色殡葬、和谐殡葬,为广大群众提供终极关怀和服务。

  当前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

  我国目前刚刚基本实现小康,正是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错综丛生的复杂时期。从社会现状分析,当前社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为五个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平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经济社会之间的不平衡、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行业部门之间的不平衡。

  当前,社会建设理论出现了四个方面的转向:从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转向,从结构主义向建构主义的转向,从建构性向反思性的转向,从民族国家的视角向全球化视角的转向。民政工作也应该把握社会建设理论的时代主题,坚持以民为本,树立强势民政、开放民政、法制民政的理念。主要表现在:

  一要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构筑“托底”保障的社会安全网。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很健全,全民保障水平还不高,抗御社会改革震荡和风险的能力还不是很强。要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入,必须要守住社会保障的“底线”,即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把握三个要点:进一步整合现有的救助政策和救助资源;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的社会救助问题,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模式;处理好宏观体系和个体关怀的关系,真正体现民政工作的人文关怀。

  二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相比,我国当前的社会组织还非常不成熟,还不能起到与政府、企业“三足鼎立”的作用,这也是当前社会问题较多的原因之一。民政部门承担着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职能,要有意识地把民间组织发展作为民政业务的又一个生长点,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并行。

  三要加强城乡社区平台建设,夯实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从客观上说,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行政管理的职能还比较多,社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当前的社区建设要围绕“三个平台”建设开展:一是改革社区管理体制,调整社区规模;二是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农村集镇社区建设。集镇社区建设如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将对我国的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四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的方向,不断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民政工作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这些管理事项,换一种角度来看,就是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只有把工作思路从限制型的“管理”转变为付出型的“服务”,才能激发出社会中蕴藏的社会建设的能量。只有以民为本,立足服务取向,才能赢得社会的广泛参与,节约更多的行政资源,高效利用现有的行政资源。

  五要大力宣传和开展社会慈善事业,促进互助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讲究道德和爱心。这项事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全民的慈善意识还没有形成。当前,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确立全民慈善、依法行善和平等行善的理念。慈善事业只有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才能保持持续、长效的发展,更好地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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