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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的现状与对策
撰写时间: 2008-10-15 文章作者: 韩克庆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近年来,城市低收入群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实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缓解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遏制城市贫困人口规模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的低保制度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以家庭人均收入状况为标准确定救助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主要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向邻居取证等方式,确定享受低保的家庭。由于现行低保制度采用补差形式,为了多享受补贴,有人故意少报家庭收入,也有人为了享受低保政策故意隐瞒家庭财产和收入,强行挤入低保行列。这就导致一方面政府不能将现有的资源合理分配,为真正困难的人提供帮助;另一方面,让一部分人获得了与其自身实际状况不符合的低保待遇,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同时,我国低保制度中的经济状况调查也存在制度本身设计不完善的问题: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信用体制和居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调查统计手段,缺少甄别低保对象的社会信用基础。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对于低保户的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同时就业形式多样化也给收入核查增加了不少困难。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低收入的系统指标。低收入的测定实际上包含收入和支出两个部分,目前的操作中侧重于对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最终导致家庭收入核查结果的可信度与有效性降低。解决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规范经济状况调查。

  合理界定家庭人均收入。借助现有的信息网络平台,充分利用银行、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依法获取申请者和受助者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并结合个人申报,明确各个机构和个人在低保资格评估中的职责;加强行政立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工作但其实际收入在最低工资水平以下的个人进行仲裁或给予证明,并优先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低保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商与市场管理部门对个体商户的收入进行证明;税务部门根据个人交税情况,提供收入证明;在必要时,金融、证券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进行存款、证券交易等情况的调查等。

  适时出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实施细则。从收入核查和消费支出两个方面,结合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消费支出来界定低保对象。完善收入申报与监控体系,确保家庭收入核算规范化。

  不断完善惩罚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以各种手段欺骗社会、违规操作,造成低保资金损失的居民、低保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根据法律作出相应处罚。银行、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明确配合调查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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