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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民间组织的登记制度 
撰写时间: 2004-09-0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世界各国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可分为两种主要的制度:一是预防制,二是追惩制(另一种说法是,部分许可和全部许可)。前者是指成立民间组织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然后才能开展活动。后者是指成立民间组织不必事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就可以开展活动,但如果在活动中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预防制的管理方法。

  采用预防制管理体制的国家,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制度及审批登记制度两种形式。在注册登记制度中,民间组织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不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在审批登记制度中,民间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前,先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机关根据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注册。

  亚太地区国家则大多采用的是某种许可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更注重成立登记环节,与一些民间组织较发达的国家目前的做法——民间组织的成立不是首位重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对民间组织日常活动的法律监督正好相反。在民间组织发达的国家中,英国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非常值得借鉴。

   早在1960年,英国就成立了慈善委员会(The Charity Commission ) ,共600多成员,专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并对公益信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在实行监管的方法上,英国慈善法要求所有的民间公益组织在运作上要高度透明和公开,由慈善委员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上的透明与公开程度,并随时接受任何公民的举报。在英国,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慈善委员会提出了解任何民间组织的登记事项及其活动状况的请求。慈善委员会定期对大型民间组织进行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和财务评估,并与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相关调查和联合执法。对于违规操作或出现腐败行为的民间组织,慈善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托管人理事会,并限期组建新的托管人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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