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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五方面实现突破
撰写时间: 2008-04-2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民政部办公厅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江苏省优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全省30多万涉军人群受惠。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乡一体。新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算,农村基本持平,城镇略有增加。考虑到全省各地的财力有差异,《实施办法》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待金的具体标准。此外,新办法还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江苏省首创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固定下来。

  对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实行补差。对有固定收入且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当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同等级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按照同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补差。

  老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配偶可领“低保”。《办法》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享受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生活补助。

  实施“抚慰金”制度,在“抚恤金”烈士可享受一次性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享受生活补助。为解决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办法决定,随军家属在规定的待安置期间可享受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安置地城镇居民低保全额水平。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当地政府可按照一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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