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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撰写时间: 2008-07-0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民政部办公厅
  近日,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通知,下拨城市低保补助资金73523万元和农村低保补助资金42846万元,再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政策,提高补助水平。要求各地在认真落实上述政策的基础上,从2008年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再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7月15日前,要求各地按新标准将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已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加以落实。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按时足额发放。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做到政策到位、资金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确保按时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加大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做好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是密切关注物价,加强基础管理。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要加强城乡低保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低保范围和操作程序,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实现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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