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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济业务


※ 职责简介
救灾救济处的职责是: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省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负责扶贫周 转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 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下简称低保)制度 , 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济的社会救济制度。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作出规定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 ,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 ( 村 ) 民 , 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 一 )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 以下简称 “ 三无”人员 ) 的居民 ;( 二 )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三 ) 在职和下 ( 待 ) 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 , 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 , 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四 )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 ( 村 ) 民 ( 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 )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 二 )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 三 ) 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 四 ) 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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