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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科学发展〕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筑牢最后一道社会保障网
〔领导干部谈科学发展〕
省民政厅厅长刘洪: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筑牢最后一道社会保障网
“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最后一道社会保障网。”
日前,省民政厅厅长刘洪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省民政厅已会商各有关部门力争年底前解决我省社会救助三大难点问题:一是解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问题;二是依法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问题;三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刘洪厅长说,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城乡困难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早在1997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已达到197.39万人;费税改革后,各地相继把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纳入财政保障体系,使实行了几十年的农民统筹供养顺利过渡到财政供养,目前农村五保供养已达到近25万人,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达3.7万人,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全省已有58个市(县)出台了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去年发放医疗救助金1.085亿元,救助145.21万人(次);通过64个社会救助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了救助,仅去年一年就救助9.6万人(次)。
但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与兄弟省、区、市比,与全社会的期望和社会困难群众的救助需要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部分地方社会救助保障率低,少数生活困难的群众未纳入低保范围。我省城镇低保对象37.8万人,只占城镇总人口的0.9%,农村低保对象159.59万人,只占农村总人口的2.8%。二是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偏低。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然已分别达到人月246元(城镇)、184元(农村),由于珠三角地区保障标准较高,大大掩盖了粤东、西、北地区低保标准的低水平。部分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居民未落实五保供养,一些地方处于低保水平。三是由于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足,有的地方还不能做到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低保标准的自然调整机制还未全面建立起来。四是民政社会救助还未全部实行专项救助相配合、相衔接。为解决以上突出问题,省民政厅今年已完成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程序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从根本上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打好了基础。
刘洪厅长认为,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做到“三个提高”:即提高对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认识,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作为各项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是否真正以实际行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本领,把能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的首要标准;提高解决发展难题、建立科学发展体制机制的能力。
刘洪厅长强调,在工作思路上,实行“三扭转”、“一提升”:一是扭转我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偏低状况。贯彻落实好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低保标准和汪洋书记“要先解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的问题”的指示精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同时,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提高低保率,从2008年起,逐步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人年1500元,争取2009年将家庭人年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是扭转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生活标准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状况。今年年底前出台《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城乡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三是扭转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状况。出台《广东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规范医疗救助制度,所有县(市、区)都要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提升”就是通过以上办法和措施,全面提升我省社会救助水平,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力促进社会公平和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在工作方法上,实行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发展,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上先走一步,要争当全国城乡社会救助的排头兵,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接轨的社会救助网;粤东、西、北地区重点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
在工作创新上,要与时俱进。一是探索完善实施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可以探索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探索按照所收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实际数量及提供服务的基本需求确定城乡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费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探索按照不同供养对象的实际情况,把供养、护理等费用直接拨付给本人,由本人选择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供养新办法,提高供养和服务水平。二是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通过政府主导,发动全社会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救助人员捐款捐物,帮助生活遭遇困难的城乡群众摆脱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大力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完善慈善捐赠制度,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打造慈善品牌,拓宽慈善捐赠渠道,管好用好慈善捐赠款物,提高慈善捐赠机构接受、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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