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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服务细则
撰写时间: 2005-10-2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拟定全省安置、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检查、指导全省各地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
  2.负责审查、确定进我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做到认真、细致、准确。
  3.审批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申请。
  4.认真做好各项军休经费的预算和下拨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5.按照有关规定对设置的军休所进行审批。
  6.指导各市制定军休所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生产经营和文娱活动,积极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对军休干部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处理及时,答复有据,做到有问必答、热情待人。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审查、确定安置去向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部队送来的需要在广东省安置的军休干部的材料进行审查。其材料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退休志愿兵登记表(均一式五份):安置对象的子女、配偶、父母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影印件: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材料: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审批材料包括个人审报表及档案。
  省民政厅和省军区对军休干部的档案进行审查后,将符合在广东安置条件的军休干部名单及计划分别呈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批准,然后申报建房计划并将安置人员名单和任务下达各地。
  2.接收安置
  军休干部的住房竣工后根据民政部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向部队发出军休干部、无军籍职工进住通知书, 3个月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报到。部队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派员和军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本人一起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办理交接安置手续。
  3.护理费审批
  省民政厅在接到报告后10天内给予批复
  4.经费下拨
  省军安办接到安置经费下达通知后,一个月内起草文件,编制分配方案,与有关部门会签下拨。
  5.军休所设置
  在接到市安置办的请示后,15天之内作出批复。
  6.处理来信来访
  接到来信后,10天内给予答复。对来访者专人接待,热情解答,做好记录,当面答复。

  四、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

 

 

  安置处联系方法: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安置处
  联系电话:83334143(安置)、83391384(军休)
  E-mail:mzt_yfaz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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