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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撰写时间: 2010-02-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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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登记

审批事项

基金会成立登记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基金会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基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到国家民政部登记。

办事流程

经办人受理并初审登记管理二处主管副处长初审复核副局长兼登记管理二处处长审核局长审核主管厅领导签发

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4.基金会章程;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办结时限

60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获取方式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上免费下载

咨询电话

83352190    83341307

投诉电话

83351897

受理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一楼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基金会变更登记

审批事项

基金会变更登记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基金会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条件: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发生变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事流程

经办人受理并初审登记管理二处主管副处长初审复核副局长兼登记管理二处处长审核局长审核主管厅领导签发

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3.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修改后的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编号:05)、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原来不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须一并办理基金会理事变动备案手续,请参阅《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中的第五项理事、监事变动备案办理)。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办结时限

20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上免费下载

咨询电话

83352190   83341307

投诉电话

83351897

受理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一楼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基金会注销登记

审批事项

基金会注销登记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基金会注销登记。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办事流程

经办人受理并初审登记管理二处主管副处长初审复核副局长兼登记管理二处处长审核局长审核主管厅领导签发

申报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批文;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银行销户证明(复印件)。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

20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上免费下载

咨询电话

83341307  83352190

投诉电话

83351897

受理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一楼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审批事项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省性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的条件

基金会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条件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基金会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条件

基金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事流程

经办人受理并初审登记管理二处主管副处长初审复核副局长兼登记管理二处处长审核局长审核主管厅领导签发

申报材料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的基金会一式三份,没有业务主管的基金会一式二份):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3.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负责人变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基金会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全部印章。

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

20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的获取方式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上免费下载

咨询电话

83341307 83352190

投诉电话

83351897

受理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一楼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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