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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变更登记须知
撰写时间: 2007-04-2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变更事项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章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的变动,以及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负责人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的程序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依法通过变更事项后按变更事项内容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和《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 或《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每张表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登记证书。
  基金会变更法人和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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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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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020)8335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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