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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撰写时间: 2008-10-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一、受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理(董)事会成员签名〉。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申请书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需分别提供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111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

  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民办学校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104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一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机构出具)。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重要提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如在章程对变更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的,需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110MJ表,一式一份);

  (2)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2.单独修改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请按“其他事务审核”的指南办理。

  3.以上所需提交的各式表格均可从本网站“表格下载”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栏目直接下载。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2页纸以上的表格请双面打印。

  五、核准变更登记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收回原颁发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七、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83340992、83354714

  咨询地址:

  (1)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

  (2)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

  邮编:510030

  监督电话:83351897、83394353

  监督员:汤爱萍、张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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