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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撰写时间: 2008-10-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1.请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登记所需的材料。材料经有效受理后,请等待我局审核结果的通知,或在工作时间内致电查询。

  2.准予登记的,请带印章(用于备案。单位公章:4.2cm,内设机构章:4.0cm,专用章:3.0—4.2cm,中央刊五角星)到我局办理领取证书手续,并到相关银行缴交登记款项(登记费: 100元/件);不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领取证书时请仔细核对证书的各项内容,如发现有差错之处,请即时与工作人员联系换领。

  4.请于领取证书后30日内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税务等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帐户、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5.请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后5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送(寄)回我局登记管理二处备案。

  6.经登记后,单位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的,须办理章程核准或备案手续。

  7.年检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为5月31日前)。当年7月1日之前新成立登记的单位,须于次年4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当年度的年检;7月1日(含)之后成立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年检。

  8.单位经核准登记后,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广东民间组织总会成为单位会员(办理入会地点: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01室广东民间组织总会秘书处,电话:83341397,联系人:刘多朵、马丽莉)。

  9.单位须指定专人(或联络员)定期浏览我局网站留意登记管理机关的最新通知或公告,同时欢迎将单位开展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向我局投稿。

  10.单位通讯地址、单位联络员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请及时报我局登记管理二处备案。


 
  办证地址: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020-83340992,020-83354714(传真)
  服务网址:http://www.gdmjz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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