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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认定须知
撰写时间: 2005-10-2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 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

  凡按人发[1997]38号文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业务。

  二、 考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具备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具备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具备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并具备两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
  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证。

     三、 申请注册登记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注册者,应提供本人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不予注册。
  期限:申请人需在取得执业资格证3个月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申请注册需提供的文件:


  申请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管理机构:民政部及各级民政部门。经批准的制作师,由省民政部门颁发制作师注册证, 并将注册人员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五、注册证有效期:

  三年,每年验证一次。同时在两个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因违法执业或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不予验证和重新注册。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联系方式: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电话:020-83321751、83334337(殡葬管理)、83307081(收养登记)
  E-mail: mzt_flsw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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