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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资料;
2.由厅福利事务处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并进行审查。审查材料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厅福利事务处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厅领导;
5.主管厅领导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省民政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