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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
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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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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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依据 |
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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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和条件 |
1.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2.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3.经所在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4.身体健康,能够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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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
2.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核发注册证;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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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制作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2.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5.申请人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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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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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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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名称及获取
方式 |
《制作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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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10)63568376-8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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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10)63568376-8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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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 |
注:根据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规定,此项业务办理权限在国家民政部,建议我省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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