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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墓审批
撰写时间: 2007-10-0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审批事项

建设公墓审批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建设公墓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拟建公墓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办事流程

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辖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的,需经区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

1、请示(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拟建公墓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地理位置图;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拟办机构名称、住所和章程(联合筹建的,须提供合作协议);

4、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资金信用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

收费项目

免收费用。

收费标准

免收费用。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无表格需要申办方填写。

咨询电话

020-83321751

投诉电话

020-83319868

受理地址

各有关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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