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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