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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
撰写时间: 2007-10-0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审批事项

涉外收养登记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法律法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办事流程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涉外送养通知》;

2.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转发《涉外送养通知》给福利院;

3.预约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登记;

  4.收养人、送养人交接仪式,双方签订协议;

5.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查核证件及有关材料、询问笔录后报省民政厅福利事务处审核;

6.省民政厅福利事务处审核;

7.主管厅领导审批;

8.颁发《收养登记证》并进行收养公证。

申报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1份;

2.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1份;

3.收养人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上贴收养人夫妻各方大一寸照片一张);

4.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收养、送养协议》及《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原件各1份;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有一方不到场的,应出具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办结时限

在收到外国人来粤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养登记手续。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取收养登记费250元人民币。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399号文的规定,省收养登记中心收取服务费1300元人民币。

申请表格

名称及获取

方式

《收养登记申请书》

咨询电话

020-83318577020-83198797

投诉电话

020-83197555

受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233号富华商贸大厦第8层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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