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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撰写时间: 2007-10-0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审批事项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法律法规

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民政部令第19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审批范围: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筹办资料;

  2.由省民政厅福利事务处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并进行审查。审查材料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材料后,省民政厅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进行实地堪查评估;

  4.厅福利事务处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厅领导;

5.主管厅领导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省民政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省民政厅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7.省民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8.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申报材料

申请筹办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结时限

省民政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

方式

没有申请表格。

咨询电话

020-83197555

投诉电话

020-83197555

受理地址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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