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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筹办资料;
2.由省民政厅福利事务处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并进行审查。审查材料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材料后,省民政厅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进行实地堪查评估;
4.厅福利事务处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厅领导;
5.主管厅领导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省民政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省民政厅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7.省民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8.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