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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服务
撰写时间: 2010-11-0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城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的救济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创办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吸收其入院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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