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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撰写时间: 2010-10-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凡属本省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二)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经批准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领取证》和身份证到街道或乡镇指定的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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