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三中全会的规定,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是明确的。即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农村的党支部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支持村民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村委会要不断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切实尊重党支部的权威。村的重大问题村委会要向党支部汇报。属于上级布置的带有行政性质的任务,党支部要讨论决定,组织实施;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党支部跟村委会要研究讨论,然后提交村民会议集体决策;党支部要通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来影响和带领群众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