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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父母在某医院门口抱回一个被人遗弃的男婴,办理了收养手续,但现在这个孩子已经好几岁了还不会说话。现在不想要这孩子了,请问,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撰写时间: 2007-02-1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你弟弟是从医院门口抱养的,没有送养人,所以不存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在他未成年之前,你父母不能与他解除收养关系。

  至于残疾的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能否与其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没有规定。但你父母是你弟弟的法定扶养人,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另外,你弟弟是弃儿,又是残疾人,你父母与他解除收养关系是违背民法的社会公德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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