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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一周年: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
撰写时间: 2007-03-1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近日,民政部召开新闻通气会,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在会上介绍了《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变强制性收容遣送为关爱性救助管理,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新的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解决社会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高度重视,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情怀。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同时认真探索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实现了由收容遣送制度到救助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基本到位。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绝大多数已经转制挂牌开展工作,为了适应工作需要,一些地区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全国目前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为了方便救助对象求助,北京、南京、广州、长沙等城市在市区内设立救助分站或咨询站,郑州市还设立了“全天候救助点”,使求助人员可以得到及时救助或转介服务。针对民政部门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缺乏的状况,北京、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四川、西藏、宁夏、江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民政部门增加了机构或人员编制。我部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增设了救助站管理处,并相应增加了编制。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普遍按照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能够基本保证受助人员的生存需要。

  工作制度已经建立。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新疆、广东、广西、山东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发了全省统一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内容涉及救助管理站工作程序、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等。

  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正在形成。各地财政、编制、公安、城管、卫生等救助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了大量的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开局比较顺利。如四川省成都市根据街头长期存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现实,在救助管理实行初始,就下发了《关于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中危重病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有吸毒行为者实施救治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部门或市民在街头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先送指定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医院通知救助站进院查核,属于救助对象的,接回救助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站结付;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结付医疗费,向市财政报销。这种做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确立了相互协作的机制,值得推广。

  创新的工作方式大量涌现。为了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大连、盘锦、哈尔滨、牡丹江等城市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街头救助活动;上海市发挥民间组织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作用,引入慈善救助服务社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广东省将原省樟木头收容站改建为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改变了原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与救助管理站合一的体制,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性,强化特殊教育功能。山东、湖北等省制定发展规划,拟在三年内在全省地级市全部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达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方式多样、辐射周边的目标。河南省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作为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流浪儿童合作项目执行单位,运用现代社会工作的科学理念和方法,尝试设立街头全天候救助点和“类家庭”救助保护模式。为了解决无法查清家庭和流出地的智残人员安置难的问题,广东省将原省杨村收容站、省收容安置中心改建为省杨村救助安置站、省救助安置中心,承担集中救助安置工作。

  救助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实施以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救助对象的甄别,特殊困难对象的跨省返乡,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流浪儿童的救助教育等问题日益突出,并引起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以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救助管理中的特殊困难对象跨省返乡问题,民政部与财政部在今年5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关于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返乡乘车凭证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商,具体政策将于近期出台。为了给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平台,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今年年底将投入使用。此外,民政部今年已经从部本级福利金中拿出2500万元用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项目,从而改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增加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工作内容,提高社会对流浪儿童问题的关注和配合。另外,民政部还要求在今年10月底以前,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引导牌,并用500万元的福利金资助救助站指示牌设置项目,这种做法将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

  工作成效逐步显现。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466751人。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众的重视和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为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已建立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这为流出地政府履行对于流浪乞讨返回人员的责任,把救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提供了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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