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处的职责是:
(根据粤机编〔2004〕321号) 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审批革命伤残人员标准及调级换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简介:
抚恤优待工作: 抚恤优待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代表国家和政府对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牺牲、致残或作出贡献的优抚对象进行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具有强烈的政治性,鲜明的褒扬性,严格的政策性。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原则,基本任务是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在现阶段,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称“三属”),统称为优抚对象,享受抚恤优待。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抚恤优待工作,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每年大幅度增拨抚恤事业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开创了抚恤优待工作空前发展的大好局面。
广东省抚恤优待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逐步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 1994 年以来,抚恤优待标准年年提高,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基本解决,各项优抚工作全面发展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许多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2005 年是我省优抚资金投入最多的一年。 中央和省财政优抚经费的投入达 3.87 亿元,创历史新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得到全面提高,平均增幅达 20% 以上,伤残军人的优抚政策实现了城乡一体化。 制定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和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优先优惠办法 , 从 2005 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 659 万元,对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 2745 名原在职二等以上下岗失业伤残军人平均每人每年补助 2400 元,有效缓解了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完成了全省 25390 名伤残军人的等级套改换证工作。积极开展百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维修行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面貌焕然一新。同时,我们积极完善、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认真做好上访复员退伍军人中重点工作对象的转化工作,主动调处复退军人群体性上访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工作情况:
2005 年我省应安置退役士兵 9523 人,目前已安置 9319 人,占应安置数的 97.8% ,其中 8536 人选择自谋职业,占应安置总数的 92% 。 落实了省级财政补助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 4496 名历年来未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2697 万元, 目前已有 4084 人得到妥善安置,占总数的 91% 。完成了 1838 名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任务,包括原第一军医大学 729 名离退休干部。完成了 30 万人次的军供保障任务。
联系方法: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优抚处 联系电话:83134856 E-mail:mzt_yfaz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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