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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粤府办〔2004〕56号

   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省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6月11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警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

   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想方设法落实好、解决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培训,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在军地之间顺利衔接。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辖区内部队共同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对需要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军地双方协商办理。部队政治机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人员,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部队团以上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对符合城镇失业人员条件的未就业军人配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的有关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军地各方要积极配合协作,相互支持,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合理确定对象范围,实事求是,实现应保尽保,切实为随军配偶提供便利和服务。军地双方要及时相互通报人员流动和就业变动情况,妥善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把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做好,做扎实。

  附:《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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