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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117号)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纳入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范围,省政府同意由我厅组织印发。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
我省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已基本普及遗体火化,居全国前列;清理“三道两区”历史旧坟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殡葬设施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全省已建成殡仪馆89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80家、镇村级骨灰楼(堂)779座;全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初步规范;葬礼葬法改革稳步推进,节俭、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已逐步形成。但是,全省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殡葬管理工作还没有真正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未能建立起“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紧密配合”的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市、县殡葬管理体制与殡葬改革工作有不相适应的情况;一些地区由于群众“入土为安、入木为贵”的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推行火葬工作难度仍较大,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散埋散葬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方法简单,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滋生了腐败现象。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在《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绿色广东为原则,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深化殡葬改革”的殡葬工作要求,巩固现阶段取得的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依法行政,规范殡葬管理,积极稳妥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强骨灰安放管理,节约殡葬用地,倡导生态葬法;实现葬法与葬礼改革同步进行,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治丧,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实现目标
(一)完成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200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完成本辖区内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并报省政府批准。火葬区的遗体(除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遗体外)百分之百实行火化,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土葬改革区应严格依法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不计算火化率)。
(二)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殡葬事业经费。进一步推进殡仪馆、公墓等服务经营实体与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分设的工作。2006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有条件的市、县率先实现经营权与管理权分离、馆所分设,2008年底前全省各地完成此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调整规范殡葬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行为,落实经费,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市、县、区要设立专门的殡葬执法机构,各乡镇要将殡葬执法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应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殡葬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快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继续实施“十五”期间未完成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在山区大力推动公益性生态公共墓地建设,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以上乡镇开展生态公共墓地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逐步予以推广;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发展,从严审批兴建经营性公墓。“十一五”期间新建的经营性墓地设施以及在此前设立的经营性墓地设施未出售部分,应按园林化、艺术型生态墓地的发展方向规划、设计并建造,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
开展优质殡仪服务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到2008年全省达到国家等级的殡仪馆达20%以上,达到省等级的殡仪馆达40%以上;到2010年全省达到国家等级的殡仪馆达30%以上,达到省等级的殡仪馆达50%以上。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
(四)加强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各级政府要加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度并制定实施骨灰安放管理的规定。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丧属要求自行存放于住宅的骨灰,丧属领取骨灰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装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散埋散葬。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治理新出现的骨灰装棺土葬、建造坟墓散埋散葬,确保新坟不冒出来。要采取切实措施,巩固“十五”期间清理历史旧坟和“三道两区”散埋散葬坟墓的成果,使该项工作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凝聚侨心民心,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良好对外形象。
(五)建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体系。建立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使殡葬改革工作关口前置、重心下移。2006年6月30日前,在农村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提倡由村“两委”干部兼任,也可聘任专职人员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城乡结合部的镇、街道、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六)倡导殡葬新风,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依法治丧。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逐步转变群众陈旧的丧葬观念,使殡葬法规、殡葬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殡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由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公安、国土、工商、卫生、农业、林业、监察、人事、环保、物价、城市管理、城市规划、侨办、文明办、宣传、民族宗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对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互相支持的殡葬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推动殡葬改革。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制定本地区2006-2010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制定土葬改革区埋葬遗体公墓建设规划,以有效地遏制遗体、骨灰违规土葬的行为。根据火葬区人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于2006年底前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并严格报批兴建手续。
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行政许可和报批兴建手续。
(三)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
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现有各项殡葬管理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各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凡是违反规定搞土葬的干部,一律以党纪政纪论处。
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切实做到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扶持制度,实行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遗体火化减免政策。
要改变“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的现状,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殡葬管理考核目标,因地制宜,切实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生态墓地建设,并规范管理。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加强、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
(四)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殡葬事业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所属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骨灰楼(堂)等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
(五)继续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殡葬行业内部风气正,服务好,是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继续抓好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敛财、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殡仪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文明、公正、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全省各级要由宣传部门牵头,民政、文明办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或者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加强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宣传,加强对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在各市、县、镇的主要路段设立殡葬改革宣传标语牌。要坚持每年4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葬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以此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七)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省政府分别于2007、2009、2011年的第一季度分三次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完成“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效果。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凡考核达标的,由省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市长、分管副市长适当奖励;凡考核未达标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二次没有达标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惩处。第三次为全面考核“十一五” 期间殡葬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全省性总结表彰。对已确立的目标任务,各地要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坚持把殡葬管理目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条件之一,以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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