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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福〔2007〕42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殡葬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少数地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违规修复或扩建祖坟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占地、毁林建坟、修豪华“活人墓”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基层干部在相当长时间内出卖山林供他人建坟的严重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加强殡葬管理,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遗体和骨灰乱埋乱葬
  遗体和骨灰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乱埋乱葬。
  (一)除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土葬改革区外,全省其余地区为火葬区,应当实行火葬,其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葬)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或者经营性公墓(骨灰陵塔园),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偏远山区农村的骨灰,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严禁将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建坟乱埋乱葬,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二)土葬改革区的遗体应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遗体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深埋安葬。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三)入粤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应按照省民政厅、省侨办、省港澳办、省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的规定,在安葬地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到所在市、县或邻近市、县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安葬。禁止在耕地及影响生态环境和破坏水土保持的地方安葬、建造坟墓。
  (四)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按照规划允许土葬的,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按照规划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在国家、省对墓葬用地面积新规定出台前,严格执行现有规定标准。

  二、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
  各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
  (一)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对墓穴占地面积(包括修复、扩建后的祖坟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建造的坟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非法占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国土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
  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殡葬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对骨灰去向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入粤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的管理,避免乱埋乱葬。将殡葬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殡葬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坟或修“活人墓”、非法买卖土地建坟、非法批准土地供他人建坟等行为。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毁林、乱占林地、破坏森林植被建坟、修“活人墓”或违规土葬。严禁棺木制品加工经营,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违规乱埋乱葬占用林地现象的发生。同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生态墓地的绿化和“三道两区”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的清理绿化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步伐,以方便群众办丧,解决遗体火化后骨灰安放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乱埋乱葬现象的发生。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坚持节约土地资源,不得破坏森林资源,不得影响森林景观。确实需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经过审批,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如需砍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行动
  为实现“新坟不冒出来”的工作目标,切实保护国土资源和森林资源,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民政、国土资源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占地毁林建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清理整治的重点是遗体违规土葬和自2006年1月份以来在耕地、林地和“三道两区”范围内违规建造的各类坟墓。对非法占地、毁林建坟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做到发现一宗、平毁一宗,并组织力量进行复耕或植被绿化。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将与各市政府“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验收挂钩。
  请各地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报告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局。省直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各地工作进展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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