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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福字[2007]1号
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6〕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设立工作。设立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可以体现福利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发行理念,彰显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的宣传,扩大福利彩票发行的影响,形成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与福利彩票发行的良性互动。

    二、要明确设立标识的福利设施项目。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复退军人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项目都要设立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对民政部统一部署的“星光计划”、“霞光计划”、“蓝天计划”等大型专项工程在标识中应标明项目名称。所有标识要在项目设施建设竣工的同时设立并验收。

    三、要严格遵照相关的要求设立标识。标识须永久性设立在福利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标识的尺寸为65x50cm,材质为不锈钢板。

    四、要认真规范标识设立工作。标识由各地民政部门交付专业制作公司,严格按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识式样及说明制作,确保制成品美观醒目、持久耐用。有关费用由各地在项目建设经费中解决。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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