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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的部署和省纪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清理检查全省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通知》(粤纪发〔2008〕28号)精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于今年6月起联合对全省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2006年以来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可以向前追溯。重点检查有无滞留、截留、贪污、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行为;有无利用分配救灾资金、物资工作之便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无在救灾物资采购
过程中收受回扣、提成、私分钱物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及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制订方案、下发通知,组织下一级民政部门主动查摆2006年以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以及2006年以前发生的、还没有纠正到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如实填写自查表(见附件),由民政局计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撰写自查自纠报告,于7月15日前报省厅监察室,由省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2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开展重点检查活动,省厅将结合民政系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抽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核查帐目、接受举报、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有无以权谋私、收受好处、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等行为。凡2006年度、2007年度资金收支已被审计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审计过的,原则上不重复检查。
(三)整改建制阶段。8月25日至10月20日为整改建制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针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处理意见,健全监管制度、堵塞监管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和社会救济功能真正惠及群众。
(四)总结报告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5日为总结报告阶段。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于10月25日前向省厅专题报告救灾资金清理整改情况以及健全监管制度情况,省厅将向省政府纠风办作出专题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管,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发展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研究部署本地的清理检查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圆满完成清理检查工作任务。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取得实效,严防搞形式、走过场。一要搞好宣传发动。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资金管理使用政策,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投入救灾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二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救灾救济、计划财务等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找准存在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抓好整改。对于主动查找出来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况可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进行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职能部门进行督监检查,严肃查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违法违纪资金,该规范的要规范,该清退的要清退,该收缴的要收缴。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纠建并举、以查促建的思想,注重建立救灾资金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针对监督检查工作中揭露出来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推进制度防腐、源头治理,切实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不断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根本上防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件: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表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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