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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2005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5〕48号),规定省财政对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城镇、农村低保资金按省确认数的30%和50%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同时建立了低保奖励机制,对足额安排低保资金,做到应保尽保的地区,省财政按照上年安排补助资金数给予10%的奖励资金。从2005年实施按比例负担低保资金和实行奖励机制的管理制度以来,一是各级政府更加注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克服低保资金等、靠、要的思想,足额安排低保资金,当年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恩平市)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总额比上年增加了19,557万元,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二是省财政在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低保资金筹集困难问题、促进各市县本级负担的低保资金的落实和有效保障低保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6年以来,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的要求,我省各地进一步提高了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据今年6月统计,全省城镇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226元,比2006年提高12元;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05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22元。农村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168元,比2006年提高13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5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11元。随着低保补助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也进一步增加。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对象多,低保资金负担日益加重。如龙川、兴宁、五华、陆丰、阳春、雷州、廉江、信宜、高州、英德、普宁等11个县(市)2007年低保对象均在3万人以上,最多的达6万人,本级财政需负担1000万元至1600万元,当地财政难以承担本级低保资金。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今年5月9日,张德江书记批示:“我省城乡低保水平一定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和张德江书记的批示精神,结合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为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适当减轻经济欠发达地区负担低保资金的压力,增加省级财政投入力度,提出具体的建议如下:
一、适当调整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补助比例。从2008年起调整省财政对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的补助比例,城镇从原补助30%提高到35%、农村从原补助50%提高到55%。
二、关于提高省财政补助比例所需资金的测算意见。截至2007年6月,全省低保人员有171.24万人,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低保人员有139.24万人,其中城镇26.06万人,农村113.18万人。按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低保对象人均补差水平计算,2007年所需低保资金为78183万元,其中城镇25176万元,农村53007万元。根据省财政现行补助资金比例(城镇补30%,农村补50%)计算,省财政应安排低保补助资金37467万元(其中:城市7553万元,农村26507万元,奖励资金3407万元)。2008年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农村的补助比例各提高5%后计算,省财政需要安排低保金补助资金41766万元(其中:城市8813万元,农村29154万元,奖励资金3799万元),比2007年增加了4299万元(资金测算情况附后。以上资金测算不包括今年将年收入1200元以下的农村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所需的资金)。
三、关于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意见。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053万元,省财政将结合省级预算安排低保资金和各地低保资金到位情况,尽快拨付经济欠发达地区。2008年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所需资金为41766万元,建议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并与中央下拨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以上请示妥否,请审批。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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