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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07〕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广东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 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在全国启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下简称“蓝天计划”)的统一部署,为建设和完善我省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集养护、救治、教育、康复、特教于一体的功能完善的福利服务场所和设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采取地方财政投入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相结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加强我省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孤残儿童的生存环境和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我省孤儿救助保障体系,为构建和谐广东,争当全国民政工作排头兵作出积极努力。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目标任务。在“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都要建有一所集养护、教育、康复、娱乐场所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所有县(县级市)建有一所内设儿童部的多功能综合性福利机构;改造和扩建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 (二)实施步骤。2007年至2008年重点建设没有建立儿童福利院的地市新建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资助没有设立开展孤儿收养工作的县(县级市)新建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早日消灭我省部分地市、县(县级市)无孤儿收养救助设施的空白。2009年至2010年,重点建设部分地市、县(县级市)扩建、重建独立和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完成我省地市、县(县级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任务。以“一切为了孩子”美好明天的关爱理念,积极开展孤儿、弃婴(童)及查无着落的流浪儿童收养救助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参照民政部做法,省厅成立了“蓝天计划”领导小组,由郑人豪副厅长担任组长,由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刘子鹏处长担任副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省福利彩票中心、省收养登记中心、省慈善总会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蓝天计划” 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有建设任务的地市、县(县级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建设资金。“蓝天计划”项目,以地方资金投入为主,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资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筹集各方资金投入建设项目。 (三)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建筑设施分区合理,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方便管理。儿童居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设有儿童专用的卫生间,有相对独立的饭厅,有供儿童游戏、学习用的活动场所、教室、图书室及相应的设备,有适合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作业治疗、语言训练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以及配置相应的器械、设备,室外活动场所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各地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规模,由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四)省级福利金资助办法: 1.资助原则。参照民政部的资助办法,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重点资助14个欠发达地区新建、扩建和重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珠三角7个发达地区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的建设面积标准,提出申请部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2.资助范围。①没有建立儿童福利院的地市,新建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②已经建立社会福利院但未设置儿童部的地市,新建相对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③省级社会福利院新建相对独立的儿童部或新建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④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又没有开展孤儿收养工作的县(县级市),新建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⑤现有社会福利院中设有儿童部的地市,对现有儿童部进行改建相对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⑥已经建立儿童福利院的地市,对现有儿童福利院进行扩建或重建的,予以资助。⑦现有社会福利院 没有开展孤儿收养工作的县(县级市),对现有福利院进行改造设立儿童部的,予以资助。 3.建设面积标准和资助办法。 (1)建设面积标准:参照民政部的“蓝天计划”实施方案,按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实际覆盖地区的人口数量测算,设定共分为7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①60万人口以下的,建设面积标准1000平方米; ②60-100万人口的,建设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 ③100-200万人口的,建设面积标准3000平方米; ④200-300万人口的,建设面积标准4000平方米; ⑤300-400万人口的,建设面积标准5000平方米; ⑥400-500万人口的,建设面积标准6000平方米; ⑦500万人口以上的,建设面积标准8000平方米。 人口数以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为准。 (2)资助办法: ①新建儿童福利机构的,根据建设面积标准,以建筑造价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按30%的比例给予资助。 ②扩建或重建儿童福利机构的,在以上规定建设面积范围内,根据扩建或重建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建筑造价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按30%的比例给予资助。 ③改造设立儿童部的,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 4.申请资助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各地对新建、扩建或重建申请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要符合以上所列资助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资助项目报告及申请资助项目汇总表(附件1); (2)经地级以上市民政局项目评审委员会同意申请资助的《广东省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表》(附件2);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土地使用权证; (5)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准书; (6)金融部门出具的主体资金落实40%的资信证明。 提交的材料要一式四份(其中包括上报民政部2份),材料要完整,缺一不可。上报项目时,要注明新建、扩建或重建的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覆盖的行政区及人口数量。 改造设立儿童部的资助项目,只需上报申请资助报告和《广东省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表》各1份。 5.申请资助程序。各地向省民政厅申报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程序,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属地市、县(县级市)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蓝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6.申报资助时限。(1)2007年3月30日前,各地市要向省厅上报本年度申请福利金资助项目;(2)2008年至2010年,各地市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厅上报本年度申请福利金资助项目。
四、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施“蓝天计划”,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有力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引以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加强对 “蓝天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定分管领导负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主动协调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土地管理、建设、税收等有关部门,争取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好土地、税收、水、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保障措施,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新建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机构、编制和日常经费,保证建成后的正常运转。各地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县级新建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给予重点资助。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已建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地方,原则上以扩建为主,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完善功能;孤残儿童数量大,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新建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三)科学规划,分期实施,稳步推进。各地要制定“十一五”期间实施“蓝天计划”的整体规划,依据规划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实施,要制定年度计划,分年度向省厅申报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每年申报资助的建设项目数量不超过本地市(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总数的1/4,首先要上报地市本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省厅按照各地市上报排定的顺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比例予以资助。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完善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登记等制度,建立项目建设档案。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资金按时足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经费不允许挤占儿童福利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业务工作经费和被收养孤儿、弃婴的生活费。要认真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加强对项目的规模布局、建筑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机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跟踪和检查。省厅将采取查阅书面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管理不善、资金使用混乱、工作失职渎职等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省级资助资金额度。 (五)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配合“蓝天计划”的实施,积极宣传实施“蓝天计划”的意义、做法及典型事例,调动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蓝天计划”参与“蓝天计划”。“蓝天计划”项目要设立统一标识,凡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蓝天计划”项目,应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民政部统一制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永久性标识(附件3),彰显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与福利彩票发行双向互动、相互促进的作用。由社会资金捐助建设的“蓝天计划”项目要设立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标识。使“蓝天计划”成为广为人知的民政品牌,促进“蓝天计划”按时保质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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