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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出台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社区公共用房暂行规定
撰写时间: 2008-08-2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阳江市局办公室

  近日,阳江市政府出台了《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房地产开发配套社区公共用房作了约束性规定,这将大大加快推进阳江市社区公共用房进度,为完善办公用房在内社区公共用房提供了政策保障。


  《暂行规定》指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用地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或以上配套设施的分摊情况。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1%来配套。

  对达不到建设中小学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用地规模或开发用地所在地段不适宜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按照1%的配套建设社区公共用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价补偿,补偿金用于异地配套建设社区公共用房。财政部门设立“房地产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城市规划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由市教育、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补偿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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