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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的趋势,制定《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全省各地努力贯彻实施《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取得了可喜成就:养老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在城镇,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趋向完善。至2005年,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629万人,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累计结余1017亿元。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265.3万人,比“九五”期末增长了295.1%,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全省符合低保条件的171.9万人,其中贫困老年人48万都得到了应保尽保。在农村,“五保”供养、社会救助等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在继续推行以家庭赡养、土地保障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至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50.5%。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新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同时全省共建立了145个政府法援机构,664个法援工作站,每年为近20万老年人(次)提供法律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21个地级以上市都出台了《老年人优待办法》,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益性文化场所、公园以及旅游景点,给予半价或全免优惠,改革开放的成果惠泽广大老年人。为老服务设施遍及城乡。全省有老年大学45所,老年学校(课堂)1063间,投资9亿多元在城镇社区兴建“星光老年之家”3053间,供广大老年人学习和休闲娱乐。老年人精神文化活动丰富多彩,老年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活动日趋活跃,老年人成为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主力军。全省普遍开展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尊老敬老社会氛围日渐浓厚。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影响 全省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十五”期末,按户籍人口计算,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99万,超过总人口的11%。预计2010年将达到1063万。与“十五”时期相比,高龄化显著,农村老龄问题加剧,社会养老负担加重,养老保障问题突出,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日益增大,对我省政治经济社会将产生深刻影响。 (三)“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十一五”期间,发展老龄事业面临良好的机遇,具备有利的条件。一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日益加深,各级党委政府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也不断提高,更加重视老龄工作,重视解决老年人问题。二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可喜成就,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经济保障。2005年,我省生产总值达到22366.5亿元,来源于我省的财政收入达到4432亿元,两项均居全国首位。全省居民储蓄存款也突破2万亿元。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各级政府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必将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水平将有较大提高。三是“十五”期间我省老龄工作取得的可喜成就,为今后五年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加快体制创新,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广东作贡献。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和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的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立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为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积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六个老有”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持用法律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龄事业。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人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到2010年,全省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80万人,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到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9%,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80%。 在农村,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发展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解决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制定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到2010年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农村,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变“养儿防老”为“社保养老”;支持试行农村退休金、养老互助金、股份分红制度等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 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 2、医疗保障 加快制定《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基本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体系。至2010年,城市老年人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并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城市社区建立起基本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老年人家庭病床等。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在农村,加快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便民利民运作机制,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活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5%。通过各种渠道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争取社会力量支持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两项制度的互补,逐步解决贫困人口的看病就医问题。 3、社会救助 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完善“五保”供养机制,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五保”,切实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积极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让全社会都来关心老年人。 (二)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努力增加资金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图书馆、文化馆、图书室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者优惠对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社会福利中心(院)等活动场所,要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2、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福利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服务的需要。 养老服务设施方面,“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有一定规模的、功能完善、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结合我省千间敬老院改造工作和社区建设工作,力争新增供养床位2万张,至“十一五”期末,使全省养老机构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2‰。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开展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建设一批“爱心护理院”。 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要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的需求差异,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层次的福利服务设施,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在城市,把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街道、社区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城市“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方式,增强为老服务功能,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作用。在农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对农村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依托,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抓好村级老年活动阵地建设,“十一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300-500个“农村老年活动之家”,将“星光计划”逐步从城市推向农村,满足农村老年人的文体娱乐需要。 3、改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制定和完善各类老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完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标准规范。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公益性的社区活动场所。 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三)养老服务业 1、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2、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加强岗位培训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加快培养为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养老服务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有计划地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和护理服务专业,拓宽人才培养途径。要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员。 3、拓展养老服务项目。依托社区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支持家庭养老和老年人居家养老。有条件的社区要为独居高龄老年人安装“平安钟”,并提供紧急援助服务。各地要不断拓展养老服务项目,满足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需要。 (四)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1、老年人权益法制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加快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 2、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十一五”期间,相关部门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3、老年人优待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省2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修改完善当地老年人优待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优待标准,增加优待项目。 4、老年人权益维护。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回访。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五)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发展老年教育。各级政府要重视老年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社区办学,满足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要求。积极发展农村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老年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部门办好各类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 3、老年文体活动。老年文化和体育活动要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调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大力推动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基层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老年人社会参与 1、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发展,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2、大力培育和发展老年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特殊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新形式。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积极把老年人才纳入服务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3、重视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各级老年群众组织将老年人有效地组织起来,加强对老年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老年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实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有序化、合理化。 四、老龄事业发展的保证措施 按照上述目标和主要任务,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老龄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领导,完善老龄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职能,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老年群众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增加资金投入,大力发展老龄事业 各地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福利彩票的地方收益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加强对各地老年基金会的领导和管理,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发展我省老龄事业中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机构编制要适应“十一五”期间我省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工作形势及老龄事业的发展需要。定期组织老龄工作干部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人员的素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加大对老龄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意识,创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体,开办有关老龄问题的宣传节目和栏目,不断加强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影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的认识。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支持 要进一步加大老龄科学研究的经费投入,改革科研体制,培养一支高水平的老龄科研队伍。加强老龄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前瞻性、指导性建议。逐步建设和发展老龄科学研究和培训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培养专业研究人才,逐步形成多学科的、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 (六)建立督查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1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实行《市级老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开展争创全国、省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活动,大力表彰在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七)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与兄弟省区市的老龄工作部门及老龄组织建立紧密联系,开展老龄领域的信息交流,加强老龄问题的合作研究,学习借鉴外省以及国外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老龄工作水平,积极探索符合广东实际的老龄事业发展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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