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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采取创新管理、优化结构、加强自律、完善政策等措施,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自律和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形成政府监管、部门协调、社团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管理体系,为促进我省党风廉政、行业自律和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构建和谐广东服务。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力度。至2008年底,初步建立一批独立自主、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际惯例,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与构建和谐广东的要求相适应,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相适应的新型行业协会。至2012年底,初步形成以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潜力产业为主的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运作规范、作用突出、各行各业全面实施自律的行业协会体系。
(二)增强民间组织的民间化和自治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称《条例》),至2007年9月,全省行业协会全部达到“五自”、“三无”,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退出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人、财、物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全面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同时,引导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其他民间组织领导职务,逐步解决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的问题,实现民间组织的职能、机构、财务、人事独立,民间组织使用的国有资产,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规定划归民间组织使用和管理。至2012年,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本退出民间组织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议省委、省政府建立广东省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并明确职能移交、委托、授权的项目、内容、对象和步骤,以增强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反商业贿赂工作奠定基础。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至2012年底,我省要基本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间组织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持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以拓宽收入渠道,保障经费来源,为民间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反商业贿赂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五)创新行业自律工作机制。我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须在2009年内建立健全以下“六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规范运作机制。围绕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健全诚信执业机制。建立信誉档案,对会员执业状况、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信誉评价等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提高行业诚信服务水平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效。三是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要保障会员的权利平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规定会员生产经营基本准则,实行价格自律,探索制定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贯彻标准;协调对外关系,为会员开拓市场、维护权益提供服务。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披露制度,借助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提高信息公开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奖励惩戒机制。对会员自律情况经常组织检查考评,及时查处会员的不廉洁行为,对遵纪守法的会员进行表扬奖励。六是建立健全自律保障机制。政府部门要理顺与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的关系,加强对其指导和监督,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自律作用提供政策条件和购买服务的财政支持。
(六)创新民间组织管理制度。至2010年,要基本建立四个制度:一是建立等级评估制度。根据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对民间组织实行等级评估、等级管理,并在媒介公布。二是建立奖惩制度。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公允的民间组织给予适当形式的宣传和表彰;对民间组织在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其警告、限期改正直至撤销等处理。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民间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介,促使民间组织对自身组织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社会捐助、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承担政府职能事项,对行业评比、表彰、达标等涉及与行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明确民间组织必须报告的重大活动事项以及报告的时间和要求,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创新民间组织职业化专业化制度。一是营造民间组织留住人才的政策条件。民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事业单位规定建立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基本保障制度,强制要求民间组织必须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实现专职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对于具备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定管理办法执行。二是逐步推行由社会工作者担任民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至2012年,力争三分之一以上民间组织专职人员为社会工作者。三是建立并实行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帮助其明确民间组织的功能定位、服务行业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能力、承担政府职能委托的能力和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能力。
(八)创新民间组织党建体制。一是提高党在组织民间组织中的覆盖面,增强工作渗透力。对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二是进一步明确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即引导和服务民间组织,保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切实加强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积极推进“三位一体”的领导体系,理顺民间组织及其党组织的管理体制;建议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设立民间组织党工委,专门负责民间组织的党建,加强民间组织的党建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的兼职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粤组字〔2005〕6号)的有关精神,严格审批程序。
三、加强领导
(一)建议建立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议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民政厅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齐抓共管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制,共同研究解决行业自律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并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指导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工作,确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三)加强检查监管。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组织民政部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每年对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进行两次检查或抽查,加强具体指导,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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