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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资金滞留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审核各项救灾资金,尽快将资金拨付出去。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要求,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通知称,要尊重群众意愿,鼓励自力更生,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问题,切实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通知要求,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和抚慰金发放工作。
通知指出,要尽快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对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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